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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相关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的系列问答(二)

发布时间:2022-11-17 19:34 来源: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422


  1.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又以公司在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对其隐瞒真实经营状况为由,诉请对公司行使知情权。那原告是否具备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资格?

  答: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因此,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只能为公司现有的具有股东身份的自然人和法人。此时应裁定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2.公司依法注销后,原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原公司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知情权? 

  答: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随即消亡,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也因公司的消亡而消灭,故其要求对已被注销的公司行使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且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成为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因此,对于原公司股东针对原公司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的知情权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为被告,提起知情权诉讼? 

  答: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有关章程的规定履行向股东报告和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因此,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即使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也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故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的,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4.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可以请求会计师事务所协助?

  答:可以。公司股东不具有财务专业知识的,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协助。但会计事务所必须对查阅的材料和知悉的情况按照职业伦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5.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允许查阅会计凭证? 

  答:不管股东是否向公司委派管理人员,股东均可依法主张知情权。公司主张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未有充分证据否定股东正当目的情况下,应允许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可否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不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是否需要主张转让股东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 

  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的,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协议不因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8.股东知情权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般应如何分配?

  答:作为原告的中小投资者应对其具有股东身份负有证明责任,作为被告的公司应对其各项抗辩,包括关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