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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丨耕牛丢失理赔遭拒,法官这样断

发布时间:2023-09-11 15:53 来源: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7968

农户购买家庭财产保险

其饲养的耕牛走失后死亡

农户请求理赔

保险公司多次推脱拒赔后

双方对簿公堂

法官这样断……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贺某经村干部宣传,从某保险公司的宣传单上了解到该保险公司在村里推广社会治安保险,宣传单未明确提示释明家庭财产损失的范围,主要记载“家庭财产保障:家庭房屋及室内财产、室内装潢、家用电器等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盗窃等各类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5月25日,贺某向村干部交纳了150元保费,村干部转交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贺某出具了《“和谐家园”治安家庭财产非定额组合保险保险单》的电子保单。

9月2日,贺某发现家中2头耕牛丢失,请附近村民帮助寻找无果后报警。四天后,民警在附近一渠沟中发现该2头牛的尸体,因天气炎热,尸体已经开始腐烂,遂就地掩埋处理。贺某认为2头耕牛的意外死亡属于家庭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坚持认为该事故不属于理赔范围,因为保险理赔的标的主要针对家用电器,不包括耕牛。

令贺某想不通是,村干部明明都说了,只要是家庭财产损失都可以理赔,耕牛也属于家庭财产,怎么就不赔了呢?何某无奈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贺某损失20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十堰中院二审审查,案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损失(政府业务专用)》第四条关于不属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项下,并没有明确载明农户家庭饲养的牲畜不属于保险标的。相关宣传单亦未明确提示、说明家庭财产损失的范围。现贺某饲养的2头耕牛意外灭失,将其认定属于宣传单中“各类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范畴,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保险公司应予理赔。结合保险公司未尽到对合同主要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的事实,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在乡村从事保险工作时,需要结合农业农村农民的实际情况,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宣传,拟定的相关保险条款要充分考虑农户农民的认知能力和现实需求,明确牛、羊等农户饲养的牲畜是否属于社会综治险的家庭财产范畴。保险事故发生后,应主动协调处理,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履行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

来源/市中院立案庭  图文/汪冬冬 汤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