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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绿水青山|男子屡教不改,非法捕捞被判实刑

发布时间:2023-11-23 16:08 来源: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5814

男子贾某“案底”多多,自19岁起就因盗窃、殴打他人、阻碍民警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数次服刑、被拘留及罚款。但贾某不思悔改,自以为聪明地选择了个“应该不是事儿”的真“刑”之路——在禁渔期顶风作案,非法捕捞水产品进行贩卖,最终将自己再次送进了高墙之内。

今年6月,贾某和同村的陈某、谌某相约一同到本地某河电鱼,三人在漫水桥处会合后步行到达河边石滩,贾某操作电鱼器在河内电鱼,谌某、陈某在河内捡拾小鱼。当天,陈某被房县九道乡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在现场查获电鱼设备一套,贾某和谌某于次日上午投案自首。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等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但考虑到其有多次违法犯罪的前科、属于“屡教不改”,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未给予其缓刑“待遇”;陈某与谌某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法院依法判处二人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

“近年来,随着普法工作不断深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升,滥砍滥伐、破坏野生动植物、非法捕捞等危害生态环境现象正逐年减少,但仍有少数人抱有侥幸心理‘砍点烧柴’、‘打个野味’、‘捞点鱼卖’……以为不被察觉,一而再、再而三的触碰法律底线。”房县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负责人介绍到,“任何破坏生态环境、国家资源的行为,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苦果’,每个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建绿水青山美丽家园。”

来源/房县法院    文、图/杨佳佳、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