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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75件红豆杉欲外销牟利,男子获刑4年

发布时间:2015-09-15 08:39 来源:十堰晚报 阅读:3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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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豆杉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被称为“植物大熊猫”,珍贵稀缺性不言而喻。竹溪一男子却利欲熏心,以每斤2.5元的价格非法收购75件红豆杉,欲销往外地从中牟利。近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4年。

 

  ■《十堰晚报》讯 文、图/记者 罗伟通讯员 佘奕辰特约记者 瞿万勇

 

  满满一卡车,全是剥了皮的“红树”

 

  2014年6月2日深夜,一辆仓栅式大货车行驶在竹溪县一条公路上,车厢被油布盖得严严实实,看不清装的是什么。在大货车前方,一辆皮卡车与其保持着一定距离快速行驶,显然在为大货车探路。

  苍茫的大山,漆黑的夜色,让这辆大货车充满鬼魅的气息。车上装的到底是何物?目的地又在哪里?

  时间很快到了3日凌晨。此时,大货车已驶入竹山县境内。

  竹山县位于竹溪县和十堰城区之间,是竹溪至十堰城区的必经之地。当日零时17分,竹山县森林公安局天堂派出所所长黄先贵的手机骤然响了。黄先贵拿起手机一看,是一条短信,大意为:一辆尾号为211的襄阳籍大货车载着大批珍贵树木,从竹溪经竹山向十堰行驶。

  警情就是命令。尽管举报者提供的信息非常简短,但天堂派出所非常重视,立即组织民警上路拦截。

  为了不打草惊蛇,民警临时借用两辆民用车辆在路上搜寻。

  凌晨1时40分,民警在竹山县城关镇自来水厂路段查获嫌疑大货车。

  民警掀开车厢上的油布后,发现车上装满了一截一截新近锯断树木形成的木材,其中最大的木材有水桶粗。

  经清点,木材共计75件,长度在1至3米之间,原木最大直径70厘米,最小直径18厘米。经检尺木材材积为5.0448立方米,折合蓄积为7.6436立方米。

  检查中民警发现,这批木材横截面为红色,树皮全部被剥了个精光。

 

  千里鉴定,截获的木材竟是“植物大熊猫”

 

  大货车司机王某供认,这批货是皮卡车上负责探路的胡某找他运的,谈好从竹溪运送到十堰费用为1000元。因为他只负责运输,所以木材到底是何树种他也不清楚。

  而民警将这辆大货车截住时,在大货车前方探路的皮卡车却趁着夜色逃之夭夭。

  经仔细查看,民警初步判断这些木材为野生红豆杉。随后,民警请来经验丰富的动植物专家,专家也判断是红豆杉。

  市林业局得知此事后,提出由专业机构对木材进行鉴定。

  随后,竹山县森林公安局随机抽了3样检材,送往位于南京的中国最权威的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

  6月15日,经鉴定中心鉴定,确定送检检材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

  红豆杉是世界上公认濒临灭绝的天然珍稀抗癌植物,在地球上已有250万年历史。由于在自然条件下红豆杉生长速度缓慢,再生能力差,所以很长时间以来,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形成大规摸的红豆杉原料林基地。1994年,红豆杉被我国定为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同时被全世界42个有红豆杉的国家称为“国宝”,联合国也明令禁止采伐,是名副其实的“植物大熊猫”。

  在十堰,野生红豆杉主要存活于竹溪与重庆交界处的大山中。历年来,盗伐、运输、经销野生红豆杉的不法行为一直是执法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

 

  全力抓捕,90后主要犯罪嫌疑人河北落网

 

  因案情重大,竹山县森林公安局旋即将此案移送十堰市森林公安局立案调查。湖北省森林公安局将该案定为省级督办案件。

  据大货车司机王某交代,这批红豆杉是货主胡某从竹溪县丰溪镇非法收购的。5月31日,胡某联系上王某,商谈由他将这批红豆杉运送到十堰。

  为了逃避打击,胡某让王某按照指定时间在竹溪县丰溪镇将红豆杉装车。6月2日凌晨,胡某驾驶一辆皮卡车在前面探路,王某驾驶大货车跟在后面。

  当日凌晨5时,车辆到达竹溪县水坪镇。因天已放亮,胡某让王某停车休息。当日深夜,王某在胡某的带领下再次驾车出发,直至次日凌晨在竹山被查获。

  王某驾驶的大货车被查获后,逃脱的胡某在电话里让王某删除与其通话的记录,并叮嘱王某不要泄露车上的木材是他的。

  经查,胡某出生于1990年,竹溪县丰溪镇界梁村人。2014年4月,胡某在利益驱使下,以每斤2.5元的价格从同村刘某等5位村民(均另案处理)处收购红豆杉。

  案发后,胡某一直外逃不知所终,警方将其列为网上逃犯抓捕。

  2014年11月,警方查明胡某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11月5日,民警赶赴河北,将胡某抓获。12月12日,经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胡某被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胡某既然收购野生红豆杉,必然有销售渠道,但其落网后拒不交代上家,对自己的罪行也是“铜牙铁嘴”,拒不承认。

 

  法院判决,红豆杉“杀手”获刑4年

 

  今年3月10日,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王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胡某、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茅箭区人民法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王某的罪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胡某的判决应当在4至6年有期徒刑参考量刑。同时,胡某归案后,多次供述前后不一,百般狡辩,没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不适用缓刑。

  8月31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胡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