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电动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给市民出行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另一方面由于电动车骑行门槛较低加上很多骑行者安全意识淡薄,也给道路交通带来了很多的安全隐患。
近日,张湾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共享电动车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本起事故中,张某骑某品牌共享单车,将在人行通道内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撞倒在地致其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李某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右髋关节损伤、高血压、陈旧性脑梗死等,住院20天,支付医疗费34270.34元。但由于相关赔偿费用迟迟没有得到解决,李某便将张某、共享电动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及共享电动车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5815.5元,保险公司对上述费用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驾驶该品牌公司运营的共享电动车逆向行驶造成李某受伤属实。同时,张某在使用共享电动车时,电动车公司已为张某投保,保险包含了共享单车意外伤害险、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69215.89元。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涉及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小时。超过这个标准,就会被鉴定为机动车,所以不是所有的电动二轮车都叫电动自行车,市面上电动车做鉴定十有八九是机动车。因此市民在骑共享电动车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品牌,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规,对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