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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相关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的系列问答(三)

发布时间:2022-11-30 19:31 来源: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452


  1.公司是否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

  答: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2.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是否应载明分配时间,如未载明分配时间,应如何救济?

  答: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应载明分配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3. 董事违反义务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或者法律后果

  答:董事违反义务有可能被公司解聘,如果其故意侵占公司利益或者机会,公司有权将其所得利益予以追回,或者取消董事安排的不当交易。对于董事重大过失形成的公司损失,董事也有可能需要合理分担。董事管理公司,其同时承载着社会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董事应当维护公司职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董事对此负有法律责任。

  4.关联公司对债权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

  答:关联对外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是指关联公司中的一个成员对外发生债务责任时,将关联公司中的成员公司视为一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关联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是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关联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如下要件:第一,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形成关联公司。第二,关联公司关系中的关联环节参与引起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是公司法律允许建立的,因此,即使构成了关联关系,也不当然承担共同责任。关联公司是否承担共同责任,应当结合引发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结合关联关系中的关联环节对法律事实的参与程度,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关联公司直接参与了引起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另一种是关联公司虽未直接参与法律事实,但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环节足以陷入法人格混同,关联公司基于法人格混同承担共同责任。有些是关联公司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因而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5.如何认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存在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

  答:《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规定:“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在认定公司股东存在过度支配与控制情形和认定关联公司时应采取审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