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内敛而淳厚。面对身心疲惫的申请执行人,他铁骨柔肠,用一名执行法官的忠诚与责任传递着司法的温暖。
他质朴而实在。面对上级和院领导交办的骨头案,他忘我工作,赢得了当事人的爱戴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他,就是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姚彬同志。
今年42岁的姚彬,1989年2月进入法院工作。从书记员到审判员,从审判员到执行员,再从执行员到主持执行工作的执行局副局长,姚彬经历了多个岗位的磨砺。1997年3月,年仅29岁的他被院党组安排到执行局工作,是竹山法院当时最年轻的执行法官。他一干就是十一年,十一年间,他共办结各类执行案件1140余件,执行标的达1.5亿多元,所办案件无论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均居全院前列。
如今,执行工作对他来说,已是轻车熟路,但他却时时警醒自己:做一名合格的执行法官,就必须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努力站在执行实践的最前沿。投入的工作是姚彬的一贯作风,而投入的学习也成了他的秉性。工作之余,姚彬几乎把所有的时间都用在学习上。他从不上牌桌,每天一有空就坐在书桌前认真研读执行法律法规。为扩大自己的知识面,他每年都要自费订阅500多元的法律书刊,最高人民法院编印的600多页的《执行工作指南》,他翻了一遍又一遍。在竹山法院的图书借阅登记本上,姚彬是借阅书籍最多的人。正是凭着这股学习韧劲,姚彬成了竹山法院的执行业务通,在执行难案、骨头案的过程中都能闪现他的机敏与智慧,别人执行不动的案子,到了他手里,绝大部分都能迎刃而解。
2005年5月31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财达公司与飞龙公司、茅箭财政局借款担保合同追偿担保款纠纷一案指定竹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这是1998年9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一起终审民事调解案件,调解书主要内容为:飞龙公司欠财达公司60000余元借款,定于1998年12月10日前偿还,逾期不能足额偿还欠款,由茅箭财政局承担清偿责任,并承担利息40000余元。该案看似简单,其实背后却隐藏着相关行政机关的暗自阻扰。案件分由姚彬具体承办后,他认真分析案件的基本案情和将要面对的实际困难,拟定了周密的执行工作预案。6月22日,他带领2名执行员来到十堰市,准备依法向茅箭区财政局下发执行通知书。结果工作人员不是告知领导不在,就是草草应付,态度冷漠,拒人于千里之外。第二天一早,姚彬几人就守候在茅箭区财政局,经过几番打听和等候,终于等到财政局王局长,王局长又请到茅箭区李区长到场,在申请执行人谈到协商意见时,他们对协调意见予以否定,表示需要时间协调,其真实目的不是协商,而是故意拖延时间,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李区长和王局长完全不顾及姚彬等执行法官的感受,起身离开了现场。面对阻力,姚彬决定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接下来的时间,他们跑遍十堰市的各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帐户,结果不是查无此帐户,就是廖廖几十元,要么就是退耕还林专款。没想到在十堰辗转几天却一无所获,姚彬几人只有回到竹山。“公事未定、寝食难安”,回来后的几个晚上,姚彬都无法入睡,他在想,这个案子的突破口到底在哪里?怎样才能打破目前的僵局?睡不着的他,就一遍遍地翻看执行法律法规,看累了就睡一会,醒了又看……6月27日,茅箭区财政局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理由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财政局账户上的资金全部是财政资金,没有自有资金,因此,应终结执行。接到该申请后,姚彬迅速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8号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研究,发现本案不属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该司法解释不适用本案。经过合议,其他2名执行法官也同意姚彬的意见,决定驳回被执行人茅箭区财政局的申请。7月7日,该案在竹山法院一楼审判庭举行听证会,姚彬当场宣布驳回茅箭区财政局终结执行申请。此时,茅箭区财政局及其律师失去了最后一道防线,终于同意与申请人和解。经过姚彬等几名执行法官反复做工作,最终,双方一致同意,由茅箭区财政局于2005年9月5日前一次性向财达公司支付30000元,余款财达公司不再追偿,逾期财达公司有权恢复执行全部欠款。至此,一起七年未结的骨头案,在姚彬手中四个月就了结了。面对双方的握手言和,姚彬如释重负。
执行工作如同行军打仗,很多时候就是一场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的较量。2007年7月,官渡法庭请求执行局支援执行一涉农案件,姚彬欣然前往。当赶到法庭时,已经是中午12点多,吃完饭,姚彬要求干警出发前往执行地,有个干警说:“这正是大晌午,太阳正火,还是休息一会再去吧?”姚彬却笑着回答:“正因为是晌午,也是农民休息的时间,去晚了又找不到人,况且现在正是农民收获苞谷的季节,不能因为执行,影响了农民收庄稼!”大家拗不过他,只好顶着烈日出发了。说来也巧,当他们一行人赶到被执行人李某家时,李某刚准备上山干活,看到法官他就知道是什么事了,见他们个个满身大汗,他反而不好意思了,说:“大热天,害你们跑这么远,真是对不住!”姚彬开玩笑说:“你把钱交了,我们就不热了!”,大家都一声欢笑。见法官也会开玩笑,李某表示希望能和申请执行人和解,姚彬要承办人赶快通知申请执行人刘某到场,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当即支付刘某3000元了解此案。接到3000元的刘某,感激地说:“谢谢!谢谢法官!”这是一声发自内心的感谢,没有姚彬的雷厉风行,可能就没有该案的顺利结案。
姚彬的性格豪放,但感情细腻。他的妻子没有正式工作,靠打零工和跑保险补贴家用,姚彬知道妻子很辛苦,回到家中总是主动做家务,辅导孩子学习,他们是法院的模范夫妻,两人从未红过脸。但是,去年他们却闹了好长一段时间别扭。那是为了妻子最要好的姐妹蔡某涉及一件借款合同案件,执行标的仅5000元。考虑到她与妻子的关系,姚彬主动申请回避,但申请人以非常信赖为由执意要求他办理。在接到案件后,姚彬多次正式要求蔡某自觉履行,私下也明确告之蔡某若不自觉履行的法律后果,然而,蔡某却依仗她与姚彬妻子的关系,料姚彬多少会徇点私情,所以,置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于不顾,听之任之。姚彬见她不听劝告,果断做出了搜查蔡某住所的决定,在蔡某家当场搜出现金7000元。面红耳赤地蔡某对姚彬怒吼到:“没想到你这么不近人情!”案子结了,回到家里,妻子几天没有和他说一句话,他明白妻子不是一个不讲道理的人,她慢慢会明白这其中的道理,但是,他也知道这样做,却让妻子失去了最好的姐妹。从此,蔡某再没有进过姚彬的家门,就连在街上遇到他们夫妇也是形同陌路人。
“宁可正而不足,不可邪而用余”,姚彬时常用这句话警醒自己,教育家人和年轻同事。他从事执行工作十余年,手握执行大权,面对各种诱惑,始终能做到严格自律,清正廉洁。2006年6月,姚彬承办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涉案标的30余万元。被申请人贺某是竹山一私营业主,是完全有履行能力的,但是,为了拖延时间,他多次找到姚彬商谈,要求请他吃饭,交个朋友,如果对案件给予照顾,能拖则拖,今后会有很多好处。姚彬对此不予理会,贺某误以为姚彬是要得到现实的好处,于是,有天晚上,贺某通过打听找到姚彬家中,乘其不注意留下装有现金5000元的信封,姚彬发现后,要求贺某立即拿回去,否则将钱交到院纪检组,贺某无奈只好拿回了钱。最后,在姚彬的一再督促下,贺某履行了全部执行款。
执行工作千头万绪,局里经常要向干警交办临时工作任务,姚彬招之即来,从来不讲条件,不讲价钱。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郭声华深有感触地说:“姚彬不仅任劳任怨,而且份内份外工作都干得漂亮,他是一个很好的助手。”去年夏天,局里安排他调查走访竹山县城关镇信用社诉汪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情况。当时正赶上高温时节,他每天天一亮便出发,一直到晚上8点以后才回到家中,中午实在困得受不了,他就坐着打个盹。经过连日的奔波,案件的基本事实终于摸清。姚彬就是这样,风风火火,接到了案件就像接到了命令,不把案件处理好,他就坐立不安!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姚彬实干苦干的滴滴汗水,如司法为民的涓涓细流,滋润着百姓的心田,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也得到了法院领导和社会各界肯定。近年来,他先后被授予“执行能手”、“十佳干警”“劳动模范”等多项荣誉。
和风化雨,润物无声。姚彬的善良、正直、热情、睿智,似炽烈的火,可以融化坚冰,如温情的水,可以浇灭爆发的火。他用点点滴滴践行着自己坚守的道义,向百姓传递着法官的真情和法律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