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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历史沿革

发布时间:2014-08-05 15:10 来源: 阅读:23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郧阳司法行政合二为一。郧阳属于安襄郧荆道,郧阳府下辖郧县、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保康县。自1927年开始,随着国民政府法统的建立,对司法审判进行了调整和增设。1927年冬,湖北设立高等法院第一、二分庭,郧阳各县所审案件隶属第二分庭(襄阳分庭)管辖。1935年,湖北高等法院分设六个分院,郧阳审判从襄阳分离,设为湖北高等法院第五分院,直到1948年1月,根据司法行政部的规定,第五分院改称为郧阳分院。管辖区域为郧县、均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郧西县。全省设有地方法院十七个,其中,民国二十四年七月,郧县新设为地方法院,下设内设机构包括民事简易庭、刑事简易庭、书记室、民事执行处、民事调解处、登记处、公证处共七个,其中书记室下设文牍科、民事科、刑事科、统计科、会计室。因郧县地方法院与湖北高等法院第五分院合署办公,故人员配备较少,只设院长一名,推事一名,检察官一名,检察员一名。在未设地方法院的郧阳另五个县均由县政府设立司法处,兼理司法,1936年至1938年,郧阳其余五县先后设立县司法处(后均县成为全省新建的七所地方法院之一)。1948年,房县建立初审机构,成为继郧县、均县之后郧阳府的第三个地方法院。

       1947年末至1949年5月,郧阳辖区的郧西、郧县、房县、竹溪、竹山等县划归陕南行署管辖。当时各县的土匪、恶霸、特务等重大的反革命案件,由陕南临时法庭或军事法庭审判,其他案件由县政府处理。郧县于1948年10月率先成立司法科,1949年各县民主政府司法科先后成立。1949年9月,郧阳专署成立司法科,对郧阳所管辖的各县审理受理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

       1950年1月11日,原属陕南行署的两郧专区及其所辖的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均县司法科随行政建制划归湖北。1951年1月、7月、9月,均县、郧县、房县撤销人民政府司法科,成立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统计室,原司法科人员一并转入法院。1951年9月1日,湖北省郧阳分院成立,专员刘露洗兼任分院法院院长。1951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统一全国法院组织体系,明确县级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分院为基本的二审法院。各级人民法院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1955年1月,湖北襄阳分院撤销,改建命名为湖北省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郧阳各县法院案件仍隶属襄阳中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再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1952年均县草店人民法庭成立,是湖北省建立的第一个人民法庭。1959年3月,汉江丹江口工地人民法院在均县成立,专门处理建设工地发生的刑事和民事纠纷。

       1960年11月,均县法院随行政建制撤销,并入光化县法院,直到1962年12月恢复均县法院。1963年7月,郧县人民法院设立十堰人民法庭。

       1965年7月,郧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立,首任院长林逢盛。1973年1月,新建的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成立,划归郧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73年4月,因原属郧县管辖的十堰法庭、黄龙滩法庭划归十堰市管辖,原黄龙滩法庭迁至鲍峡更名为郧县人民法院鲍峡人民法庭。1983年12月均县改名为丹江口市,均县法院随更名为丹江口市人民法院。1965年至1994年,郧阳地区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一、二审案件和申诉案件151164件,审结147109件。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3618件,执结55848件。

       1973年9月22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隶属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首任院长任华群。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年底有干警20人;同年12月,建立黄龙、花果和茅箭人民法庭。1975年12月,建立张湾、花果、白浪人民法庭。1981年3月,撤销张湾、花果、茅箭3个人民法庭。1984年7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法院成立。1989年4月,茅箭区人民法院增设执行庭;9月,两区法院分别设立白浪、黄龙、花果人民法庭。

       1990年底,十堰市法院共有干136警人,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50人,张湾区法院45人,茅箭区法院41人。市中级人民法院从1973年成立后,负责审理一审案件,行使一审职权。两区法院成立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二审案件,行使二审职权。1973年至1990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一、二审案件和申诉案件11572件。其中,各类一审案件10413件,各类二审案件566件,各类申诉案件593件。

       1994年11月,随着地市合并,郧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合并后的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任院长,由原郧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正保担任。2002年1月25日,中共十堰市委下发了(2002)8号文件,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内设司法行政科、财务科、档案科)、政治部(内设人事科、法官管理科、组织科、离退休干部科)、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局(内设综合科、协调科、监督科)、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研究室(内设宣传科)、司法警察支队、司法技术室(自2005年10月起,市司法技术室改名司法鉴定处,其不再承担各类鉴定工作,其职能主要是对外委托鉴定)15个职能部门和政治部。2006年11月,经市编委批准,市中院增设民事审判第四庭。2007年8月,市中院进一步明确职能,将原属立案庭的信访、督办独立出来,成立了专门的监督督促机构――督办室和信访接待室。截止2008年12月底,市中院共有内设机构19个和政治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年来,郧阳地区和原十堰市两级法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护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和公民的合法公益,在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贯彻婚姻法等各项民主改革运动中,在“三反”、“五反”、粮棉油统购统销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依据共同纲领、宪法、法律、条例及党的政策,审判了大批刑事和民事案件,为保障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促进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逐年增加。2002年至2008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一、二审案件和申诉案件100776件,审结98073件。其中,2002年受理15938件,审结15568件,2003年受理14673件,审结14359件,2004年受理14103件,审结13836件,2005年受理13609件,审结13239件,2006年受理13570件,审结13241件,2007年受理14078件,审结13548件,2008年受理14805件,审结14282件。7年中,共受理执行案件42412件,执结37232件。如今八个基层法院派出89个人民法庭,两级法院也由1948年的45人发展到如今的922人。十堰法院的发展和壮大,为惩治犯罪,巩固新生政权,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财产权益关系和经济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