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不是劳动法的“法外之地”,店铺注销也不是用工债务的“免死金牌”。
近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案件。一家烧烤店既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甚至在员工申请仲裁期间突击注销。法院最终判决两名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合计8.6万余元。
案情回顾
这三条法律红线,不可不知
红线一:个体工商户也是用人单位。不少经营者误以为,“店小”“人少”“没注册公司”就不算用人单位。法律上,个体工商户是合法的用工主体,与员工之间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必须承担全部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红线二:店铺注销≠债务注销。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由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注销登记消灭的是主体资格,经营者对用工期间的债务仍需承担清偿责任。试图以注销“金蝉脱壳”,法律不认。
红线三:没签合同≠不用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这是法定赔偿责任,不因未签合同而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鄂人社发〔2009〕35号 第十六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已在个人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已缴费情况,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已经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并裁决用人单位应将其纳入单位参保缴费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份劳动合同,不过几页纸
一笔社保费用,不过千百元
但恰恰是这些“小事”
最直接地守护着劳动者的安全感和尊严
也最清晰地丈量着经营者的底线与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