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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17 09:36 来源: 阅读:896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及涉法涉诉案件中,针对生活确实困难、迫切需要救助的当事人,采用救助金的形式给予的临时救助。
  第二条  司法救助金适用于本市法院案件执行及信访阶段,救助对象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损害赔偿案件和民事事故赔偿案件中的当事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它组织。具体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致伤、致残,急需医疗费用而无力支付,因犯罪侵害导致经济遭受巨大损失或被害人死亡,造成依靠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而其家庭经济状况又不符合十堰市现行城乡低保条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严重不足,确需救助的;
  (二)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损害赔偿案件以及民事事故赔偿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家庭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急需相关款项维持基本生活或支付医疗费用,无法从对方当事人及时获得款项,而其家庭经济状况又不符合十堰市现行城乡低保条件,确需救助的;
  (三)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存在一定过错或瑕疵,但当事人根据当前的法律、政策无法取得国家赔偿,而其家庭经济状况又不符合享受十堰市社会保险待遇和现行城乡低保条件,确需救助的;
  (四)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法涉诉案件中,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生活困难,却又不符合享受十堰市社会保险待遇和现行城乡低保条件,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第三条  司法救助金为一次性救助资金,为基本生活救助金。基本生活救助金参照十堰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城市低保标准。
第四条  司法救助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申请司法救助的原因和基本情况;
  2.相关法律文书;
  3.身份证、户籍证明;
  4.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十堰市居民还应提供是否享受城乡低保或生活困难补助证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6.司法救助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案件承办法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初步查证并签署意见;
  (三)经初步查证,承办法官认为申请人符合司法救助金发放条件的,提请庭室(局)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庭室(局)负责人就是否同意向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以及发放的数额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发放的,由承办法官填写《司法救助金发放审批表》,送本院信访办审查后,报本院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
  第五条  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承办法官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做好说服工作。
  第六条  各法院信访办(立案庭)应对救助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做好救助金发放统计工作,同时将相关申请材料、票据等附诉讼案卷、归档保存。
  第七条  司法救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司法救助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经费管理体制,原则上由一审法院负责受理;对于指定、提级、交叉、受托执行的案件,由执行法院负责受理。应将司法救助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二)司法救助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三)对司法救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因隐瞒事实取得司法救助金的,除强制收回外,可给予申请人警告、训诫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虚假证明,致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取得司法救助金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条  已发放的救助款项,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后,执行法院应及时恢复执行并加大执行力度,执行案款应优先返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