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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荣平:促进官民和谐

发布时间:2011-07-19 11:19 来源: 阅读:24840

    湖北日报讯  “审理行政案件难,一方是强势的政府机关,一方是弱势的老百姓,我们要关注弱势一方。”

    5月26日,十堰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封荣平向记者谈他办案的感受。

    2009年8月,该庭受理了郧西县店子镇北山沟村村民郑荣方上诉一案。郑荣方诉镇政府“一人超生,十户受罚”的连坐行为违法,要求行政赔偿107万元。1997年11月,该镇下属管理区一聘用人员到她家收取“超生费”时,郑受到刺激,引起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郑的丈夫打工回来后,骑自行车走100多公里的山路来十堰上访,一进门就双膝跪地,痛哭流涕……

    封荣平接手该案发现,按行政诉讼法规定,该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此前,双方也曾签订过协议,镇政府多次作出答复,这种行政重复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但郑荣方确实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造成了严重后果。封荣平热情接待郑荣方的丈夫,端上热茶水,一起吃饭,耐心听取他陈述,力争协调解决此案。

    经与镇政府联系,镇人大主席出面,封荣平主持协调,让双方达成了一揽子解决问题的协议:镇政府对郑荣方终生负责,每月补助1000元,报销部分医疗费,为其解决低保问题。

    一个半月的努力没有白费,郑荣方申请撤诉,案结事了。“不推诿,不懈怠,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根据立法精神、法治原则来创造性、综合性适用法律,保护劳动者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封荣平讲了一起工伤认定案的审理过程。

    孙绪梅2006年3月进入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成人会计专业学习,2007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同年9月到一家公司财务部门工作,12月21日中午外出办理税务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利后,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后,又上诉。公司认为,孙在发生事故时还是实习生,属于学生身份,并不是公司员工,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争议焦点在孙是在校学生还是公司员工?封荣平认为,孙是成人大专学生,已经完成了学业,虽然没有拿到毕业证,但在2007年9月就到公司财务处工作,并非实习,事实上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是在办理公司事务途中车祸身亡的,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遂裁定驳回公司上诉,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判决裁定书中的说理部分非常重要,要说得在理、到位,让人心服口服。”封荣平说。

    2009年,他一到行政庭工作就主审了一起重大行政案件:某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诉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政府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请求法院判令政府赔偿3千万元。他组织合议庭认真进行法庭调查,公开质证、认证,查清事实,把握争议焦点,理清法律关系,最后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理由是该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依据法院生效调解书,且在调解范围之内,市政府随后颁证也符合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都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而原告既不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与这一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在工行省分行处接收该信贷债权,时间已经过了5年,超过诉讼时效;原债权人在2004年底处分了该债权,双方签收了终结执行民事裁定书。但原告还是不服,向省高级法院上诉,终因理由不足而撤案。

    “朴实、正直、敬业”,该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谭丹平这样评价,“他办案多,办难案,办案质量高,挑起了行政审判‘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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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锦明    

文章出处: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