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以调促解,成功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王某某的母亲张某某在2021年5月以前曾在某餐饮店先后工作过三次,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5月,张某某再次到该餐饮店工作,餐饮店为张某某购买了意外险。2022年2月6日,王某某在骑电动车送张某某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张某某与餐饮店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予以支持。餐饮店不服仲裁裁决,遂成诉。一审法院以张某某到餐饮店工作时已超过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立案后,二审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并向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因张某某到餐饮店工作时确实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与餐饮店成立劳务关系,而不能构成劳动关系,但张某某确系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且张某某死亡后,家庭经济困难,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其儿子王某某,又不能通过第三人侵权方式进行索赔。考虑到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要求餐饮店赔偿损失,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二审承办法官当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围绕争议反复沟通,充分释法明理,耐心消除分歧,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餐饮店自愿一次性赔偿王某某11万元,并提供投保意外险的全部资料,配合王某某向保险公司理赔。至此,该案纠纷圆满化解。
劳动争议案件,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民二庭将继续坚持以“调”为主基调,推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实质化解,真正做到公正高效为民解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