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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把办案当成一种乐趣”

——记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王静

发布时间:2013-07-24 12:55 来源: 阅读:32204

通讯员  柯尊师

51岁的王静,活跃在执行一线。对于关系着当事人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执行案件,他常说:“要把办案当成一种乐趣就不觉得累了。”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自2012年4月进入执行局工作以来,9个月的时间,他就执结各类案件91件,参与和配合他人执行50余件次,办理外地法院委托事项6件,参加重大执行活动4件次。执结的91件案件中,有58件是积案,成功化解4件缠诉缠访的“骨头案”,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10件,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50件,强制执行仅2件,且无一件缠诉缠访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为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贡献了一份力量。工作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2012年4月,他被该院评为“每月一星”;2013年1月,他被省高院记二等功。

方法到位解矛盾

王静同志在办理执行案件中,总能方法到位。很多积怨较深、矛盾突出的案件,经他执行后双方当事人都能言归于好,化干戈为玉帛,没有因执行方法不当或因执行工作不到位而引发新的矛盾。

黄某申请执行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2月2日相约到河北张某承包的砖厂打工,并要求张某先预付部分工资,并由黄某向张某出具借条领取二人的预付工资,李某某再给黄某出具借条领取预付工资5000元。后因李某某不适应该厂工作,做工半月后离厂回家,张某从黄某处索回了借款。黄某回家便找李某某讨要借款并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黄某的诉请。此案执行标的不大,但李某某的对立情绪较大,认为自己干了一定的活而未拿工钱,现全部退还预付工资对己不公,扬言就是死个人也不履行。此案如果将李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并答复其做工工资可另行起诉,也就执结了该案。但王静并没有简单执结,而是数次给黄某打电话和当面沟通,黄某最终被他的执着所感动,表示承让1500元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当即履行,并紧握王静的手一再谢谢,说如果不是这种结果,无论花费多少钱都要讨个说法。不但化解了矛盾,而且也使一方免遭了因睹气而打官司的各项损失。

履约践诺巧执行

古语曰:见微知著。有些案件,从表面看山穷水尽了,但只要用心、做有心人,总会柳暗花明,找到解决的办法,才可看出一个法官的品格。

在吴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张某某仅在2008年3月领取文书时给付1.5万元抚养费后便外出下落不明,失去了联系。吴某某母子二人四处奔波,加上孩子又要上学读书,生活拮据,无奈于2010年11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又因查找不到张某某的下落,执行文书无法送达,该案一直搁置。2012年4月,王静接办此案后,多方查找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王静终于从一个赵姓朋友那里得知张某某已在北京成家并取得了其联系方式。自此,王静开始了数次与张某某的电话沟通,一是说明吴某某母子二人的处境,二是表明如不履行的后果,最后张某某才免强同意抽时间来法院协调处理。

2012年9月5日(星期三),张某某突然给已去四川办案第4天的王静打电话,称其已回竹溪专程解决执行事宜。但事不凑巧,张某某现在的妻子电话告急,称孩子生病,需要其马上回北京。王静得知此消息后,非常着急,意识到此案如错过此机将很难一次性执行到位。王静便在电话中与张协商,劝张给他两天时间,保证赶回竹溪。但张一算,认为即便王静两天后赶回,也是星期五下午,第二天是星期六,故坚持要求以后另定时间解决。王静明白他的想法后,坚决表态:礼拜不休,保证你星期六回京。王静于星期五下午急速赶回并直接到办公室连夜办案。次日上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吴某某高兴地拿到了3.5万元现金,张某某也于下午离开竹溪。到京后,张某某还专门发短信向王静问好。

保护弱势传温暖

面对形形色色的申请当事人,尤其是保护和实现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考验着一个执行法官的良知和品行。在王静同志执行的一起按份共有案中,他用一名执行法官的忠诚与良心传递着司法的温暖。

现已70岁的吕某守寡将唯一的儿子抚养长大并参加了工作。2011年其子因工死亡,单位补偿20余万元。此后儿媳王某不但不让吕某一起共同生活,也不让孙子与吕某接触,吕某见不能共同生活便想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份赔偿金。此案经法院判决,吕某应得款5.5万元,但王某坚持不给,吕只好申请强制执行,可她连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能力也没有。而王某正是看她年老可欺,拒不执行。但王静没有坐等机会,而是主动出击,上门调查,并多次从情、理、德的角度,严肃劝谏王某对吕某的不良态度及指出不履行法律的后果。王某在王静的威严面前,看到法院是动真格的,摄于法律压力,一次性交清了执行款。吕某从王静手中接到执行款时,两眼含泪,激动地说:“是法院给我撑腰,才使我拿到了儿子的骨肉钱。”

严格自律忠操守

王静同志十分珍惜法官的荣誉。面对各种诱惑,他始终能够做到严格自律,清正廉洁,绝不以权谋私,坚持把党对一名法官的基本要求表现在公正、廉洁执行案件上。2012年以来,王静同志共拒贿6次,金额在万元以上。

在敖某与张某离婚一案中,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孩子跟随敖某生活,一套住房和一间车库归敖某所有,张某给付抚养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不自动履行,并将诉争房屋卖给了竹山人冯某。2011年10月24日,敖某申请执行。

张某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冯某,冯某在外地打工无法联系与腾退房屋为理拒不执行。王静首先找到了张某,指出其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同时,多方打听到了冯某在贵州打工的电话,向其说明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且要腾退房屋,并告知了其维权的方法和途径。由于冯某为此房花费近万元安装了防盗网,鉴于敖某得房后留有价值,经王静耐心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敖某以8000元的价格买下冯某安装的防盗网,张某在期限内交付了住房、车库。案件执行完毕后,熬某对结案非常满意。2012年4月17日,敖某和其姐姐来到法院,找到王静,乘机将一个信封硬塞到王静上衣口袋中。他打开一看,里面装有现金。王静义正言辞地说:“你有糖尿病,孩子在读书,急需用钱,这个钱用在你该用的地方。”他当场将钱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