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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污染防治攻坚 强化司法生态保护

-----全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今日审结

发布时间:2018-05-18 16:33 来源:十堰中院宣传处 阅读: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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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日上午,全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在郧西县人民法院一楼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承担合理费用。

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郧西县某养猪合作社由于污水直排时间长达近十余年,给当地居民和地方政府造成严重的影响,且该合作社一直无视郧西县环境保护局等单位先后作出的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责令,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天河水源地水质安全存在潜在隐患,且未有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后,201812日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后,组成了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大合议庭在郧西县人民法院一楼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这也是十堰中院在今年4月新的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后首次组成7人大合议庭审此类案件。部分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养猪合作社村民等62人参加了旁听,湖北庭审公开网全程直播了庭审过程。

法庭经审理查明:该养猪合作社后未按照2010年申报的“郧西县牲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处理养殖污物和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等,且对养殖中病死猪不作无害化处理,丢弃于渗坑,任其腐烂。由于污水直排时间长,导致该合作社至土门镇集镇2公里河段河水发黑发臭,水质恶化,功能丧失,严重影响了沿线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和生活环境,对南水北调中线水质安全存在潜在隐患,社会和网络上反映强烈。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某养猪合作社违反法律规定,对养殖废水未经处理,非法排放,污染环境,造成公共环境损害的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请求该养猪合作社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承担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经过合议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清理养猪场范围内及其蓄粪池中的养殖废弃物,达到环保要求;停止违法向郧西县土门镇干沟河排放养殖污水;赔偿因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424198.88元,用于修复被告所在地郧西县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地,肩负着“一江清水永续北送”的重担,环境保护责任重大,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市法院聚焦审判主业,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力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震慑潜在污染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切实保障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