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丹江口市土关垭镇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我向十堰人民道歉。”12月27日上午,湖北省首例认购“碳汇”生态补偿案的庭审现场,被告人杜某某当庭认错并公开道歉。此案是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全省首例以补种树苗并结合购买碳汇方式修复生态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8月20日至9月16日期间,襄阳市谷城县的杜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丹江口市土关垭镇龙家河村采伐杨树144棵,折合林木立木蓄积达59.0527立方米。
2022年8月1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对杜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的行为作出刑事判决,杜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检察机关认为,杜某某滥伐林木行为破坏了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了生态要素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12月27日上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中院副院长王汉立担任审判长,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君、副庭长卢月华担任审判员,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十堰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指派该院林业工程师就其出具的《关于杜某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相关问题的评估意见》向法庭做出说明,介绍了关于“碳汇”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式。丹江口市林业管护中心和丹江口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亦指派工作人员就其出具的《关于杜某滥伐林木补植复绿相关问题的意见》向法庭做出说明,介绍了杜某某补种树木的具体种植方案。
经过审理,案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杜某某在滥伐林木所造成的生态损失范围内承担生态损失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态功能损失4926.91元用于认购碳汇,补种树木432棵,并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同时,杜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不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对美好生态环境追求的精神利益,为了预防类似事件发生,为了警示和教育侵害生态者,增强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杜某某除了承担环境赔偿和履行修复义务以外,法院还判令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判决结果,杜某某当庭表示无异议、不上诉。十堰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十堰市林业局、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市林业局、丹江口市林业管护中心工作人员到庭参与庭审旁听。
本案判决被告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创新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方式方法,以实际行动将“双碳”目标贯彻到具体的司法办案中。进一步推动了公检法机关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实现生态修复方面工作的有效配合,实现了生态赔偿和生态修复并行的工作思路,是贯彻系统治理体制和联动协调机制的典型案例。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能动作用,不断探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径,厚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为十堰打造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提供法治智慧,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