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9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竹溪县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竹溪县野生动物保护站、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干警,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当地群众全程旁听案件庭审。
2021年至2022年间,被告乔某某、明某某分别在竹溪县向坝乡、兵营镇等地,采取放置“捕兽夹”、“捕兽绳”、“套网”等方式,猎捕野生动物。被告乔某某猎得野猪1头、猪獾1头、野鸡4只、斑鸠1只,被告明某某猎得野猪1只、麂子2只、果子狸1只。经竹溪县野生动物保护站认定,涉案的麂、果子狸等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三有”保护动物。
2023年3月和6月,竹溪县人民法院分别对两被告作出刑事判决,对二人犯非法狩猎罪的行为判处刑罚。检察机关认为,二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了国家所有的野生保护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当地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法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乔某某、明某某分别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2300元、6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对于判决结果,二被告当庭表示无异议、不上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
此次十堰中院公开审理两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是严格落实环境资源案件“六个一律”工作要求的生动实践,更是积极推动野生动物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有力举措。2023年十堰法院共审理非法狩猎罪案件45件,判处被告人52人,以强有力的司法措施为野生动物撑起“保护伞”。
来源/市中院环资庭、竹溪法院 文/盛程杰 图/尹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