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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十堰中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07 10:22 来源: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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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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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湖北高院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情况,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报送的明某诉某行道院、陈某劳动争议案成功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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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功夫馆成立于2007年,法定代表人为陈某,于2013年6月启用位于某镇蒿口村的新馆后,于2023年5月注销。


某行道院成立于2018年11月,住所地(经营场所)亦为某镇蒿口村十组,法定代表人亦为陈某。


明某于2013年6月进入某功夫馆位于某镇蒿口村的新馆从事保洁工作,工资按月发放,未缴纳社保。自2021年4月起,明某的工资改由某行道院发放,工作岗位、地点未变,亦未缴纳社保。2024年7月,明某要求上班时被拒,引发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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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明某从入职到离职工作地点从未改变,均在某镇蒿口村十组,即某功夫馆新馆地址和某行道院经营场所。2018年11月某行道院成立后,系利用某功夫馆新馆开展业务,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也未发生变化,事实上已与明某建立了劳动关系,可以认定某功夫馆、某行道院构成混同用工。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某功夫馆和某行道院均未依法为明某缴纳社保,导致明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某功夫馆注销时未予清算,应由陈某承担责任。遂判令某行道院和陈某共同赔偿明某的经济损失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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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认定,在审查路径上与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混同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不从“法人人格混同”角度进行审查,而是侧重于劳动关系层面的混同。


这一区分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即便两个单位财务独立、不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人格混同,只要在劳动关系层面存在对劳动者的交叉管理,如用工管理主体交替、指挥支配关系共享等,仍可认定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混同用工。


本案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在查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始终如一,两个用工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亦为同一等事实的基础上,认定符合关联企业交替用工的情形,判令两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防止和规制用工单位“换壳避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物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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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承办人
胡韧
十堰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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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写人
万玲玲
十堰中院民二庭五级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