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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闻、问、切”解纷争(李婧)

发布时间:2015-03-12 15:31 来源: 阅读:21954

       “望、闻、问、切”是中医上的用语。“望”指观病人的气色;“闻”指听病人的气息;“问”指询问病人的症状;“切”指摸脉象,合称四诊。

       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大多数是迫不得已,为的是寻求公平、正义。面对各种纠纷表现出来的“疑难杂症”,需要法官准确寻找出“病灶”,开出一剂“良方”。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本身就是修复被损害的法律关系和道德伦理,体现人文情怀和社会关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应当像中医那样具备望、闻、问、切的本领,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望”。法官应当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表情、一举一动,善于把握当事人在诉讼中表现出来的不同心理状态和神情变化。比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涉及当事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的案件,受害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内心都很焦虑,面部表情呈痛苦状,精神萎靡,甚至有的肢体不全,往往要求法院尽早审理,尽快执行,这就需要法官在依法稳妥的基础上,高效、快捷处理,及时减轻他们的焦虑感,切实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利。

       “闻”。法官应当成为当事人的忠实听众,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说是非曲直,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话语权。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往往难以理性对待,需要一个情感宣泄过程,法官不要生硬地阻止当事人说话,或者武断地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法官即便是经过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已经心中有数,知道孰是孰非,也不要随意剥夺当事人申辩的权利,避免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减少不必要的误会,通过倾听的过程建立起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和相互信任。比如:婚姻家庭类纠纷事实上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家务事,在处理此类纠纷过程中,总能遇到些许爱唠叨的当事人,法官接待当事人时若耐心地听了当事人婆婆妈妈的牢骚,几次过后,当事人会认为法官很重视他们的家务事,着实在为他们排忧解难,从而增强对法官的信任,从行动上愿意配合法官做调解工作。

      “问”。法官在“望”、“问”当事人,了解案情后,应针对疑惑询问当事人。询问当事人要善于使用中性词,不要先入为主,不要带有感情色彩;要注意询问技巧,把握此问与彼问的逻辑关系,让当事人跟着法官的思路走,同时,在“问”、“闻”当事人过程中“望”当事人的表情变化和心理状态做理性判断。

       “切”。要求法官积极思考,客观分析,认真甄别,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给案件开一剂“良方”,

      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要注重诉讼调解,最大限度地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引导矛盾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要注重利益平衡,在适用法律、解释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心向弱者,充分发挥自己的司法智慧说服对方换位思考,尤其在审理劳动争议、交通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时更要如此;要克服就案办案思维,使裁判体现社会主流价值观和道德观,努力让裁判得到社会认可。“一个好的裁判不仅能平息矛盾双方之间的纷争,还应当是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

  

(作者单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