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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首例!丹江口一男子运毒又洗钱,获刑!

发布时间:2022-12-13 10:13 来源:十堰中院宣传处 阅读:8209

是我法律意识单薄,犯下了这样的错误,以后我一定会好好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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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犯洗钱罪、运输毒品罪一案,以洗钱罪、运输毒品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修改以来十堰市首例宣判的洗钱案件。 

20224月至6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吕某(另案处理)长期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情况下,帮助其运送毒品一次,并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提供给吕某使用,为其收取并协助转移毒资。期间,该收款码先后10次收到他人向吕某支付的毒资,共计8150元,后高某某将收到的款项以现金、转账等方式交给吕某。2022611日,高某某主动向丹江口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洗钱、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丹江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毒品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提高法律意识,远离洗钱犯罪,共筑健康有序金融秩序,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