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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玉玲: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 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发布时间:2013-04-08 11:54 来源: 阅读:27052

党的十八大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对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所谓司法公信力,即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提高司法公信力,事关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事关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应在五个方面下功夫。

一、突出司法为民,优化工作作风。司法作风无小事,要通过改进司法作风,全面提升服务标准和服务水平,不断推出和落实好司法便民利民惠民措施,才能实现司法“信用”和群众“信任”的良性互动,赢得群众的认同和满意。要牢固树立亲民爱民意识,完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积极深入田间地头、学校工厂、床前炕头,访民情、问民忧、化民怨,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要大力培养为民作风,真正像对待自己的兄弟姐妹那样对待当事人,带着浓厚的感情去办案,开好每一次庭审、写好每一份文书,在法律程序、实体处理、司法文书上不留任何瑕疵;要尽量心向弱者,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尽量体现裁判的社会主流道德观和价值观,使法院的裁判更多地得到社会的认同;要大力培养务实作风,养成“察实情、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的良好习惯,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表面文章,克服浮躁情绪和急功近利心理,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负责、细致地办理好每一起案件,脚踏实地地做好每一项工作。优良的司法作风不但是司法公正、高效的保障,而且是司法外在形象的具体体现。

二、坚守法律底线,确保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线,没有公正,公信也就无从谈起。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企望,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是司法机关追求的最高目标,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必然要求。如果通过法律程序,结果却不是公正的,那法律在人们心中就会一文不值,老百姓有冤屈就没有了说理的地方,这无异于没有法律时的弱肉强食,公众就会丧失对法制的信心。要提高司法公信,人民法官必须要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办案,坚守公正底线,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要筑牢思想根基,坚定法治理想,守住法律底线。人民法官必须在关键时刻、特殊环境下对重点案件处理时,始终保持高度司法理性,以极大的勇气和智慧,敢于对明显有问题的案件说“不”,对违法的行为说“不”。不管什么案件,定案的标准只能是国家法律,依据是事实,形式是法定程序。要自觉排除不适当的人情干扰、权力干预,独立判断、独立思考,敢于对违法、失范和不道德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

三、依法处理信访,维护司法权威。当前,部分涉诉信访存在僭越权利边界的情形,直接挑战着国家的司法权威。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就必须理性地看待涉诉信访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只有运用法治思维,让涉诉信访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才能保障社会长治久安,实现“平安中国”的建设目标。对待涉法信访,要坚持有错必纠,要体现人文关怀,坚持合法诉求解决到位、无理诉求教育打击到位。对法律知识欠缺或受人指使怂恿、“漫天要价”,以期通过信访谋取非法利益的上访人,注重宣传教育,引导理性上访,对违法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和严厉打击。      

四、坚持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期待,很大程度上来自对司法公开的关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司法公开,加强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应当看到,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下,司法是无法自我封闭的。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应在坚持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同时,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两者缺一不可。要积极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做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六公开”。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法院、旁听庭审。充分运用与电视台合办的《法庭内外》栏目,向社会公开审判工作等。只有彻底消除司法神秘主义,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司法、接近司法,司法才能获得公众的理解、信赖和支持。

五、创新工作机制,规范司法权力。人民法院要提高司法公信,就必须大力规范司法权力的运行。要在自觉接受监督中回应关切,要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地增加舆论的“正能量”;要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严格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和办案工作程序,完善问责、考评、纠错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把好审判质量关,消除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要在破解执行难题中提高权威,要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利用好执行联动以及各种执行威慑机制,不断创新各种执行措施,增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要严格依法予以制裁,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打击,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威力,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将司法救济最大限度地落到实处,使司法对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最强硬、最有效、最便捷,切实提高司法权威。

(作者:房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