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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自家林木无证采伐,数额较大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6-07-27 09:45 来源: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28

近日,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彭某某因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树木出售获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彭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且主动缴纳罚金。




案情回顾

2026年3月初至4月初,彭某某在未取得任何采伐许可的情况下,陆续砍伐了自家山场及同村两户村民山场的林木,随后将部分木材出售获利8000余元,剩余木材遗弃在现场。

经林业部门勘查认定,彭某某共计砍伐松树160余株,蓄积量达24.2761立方米,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案发后,彭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在自家山场补植白杨树苗,目前树苗已成活,补植面积共15亩。庭审中,彭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

“不少人误认为砍伐‘自家林木’无伤大雅,这恰恰是本案最值得警醒之处。”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即便是本人所有的林木,未经许可采伐且数量较大的,同样构成滥伐林木罪。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同时,法院考虑到其主动退赃、补植复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恢复性司法理念。




法官说法

守护绿水青山,人人有责。房县法院自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庭以来,已办理涉生态案件140余件,通过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方式恢复林地近104.61亩,同时联合多部门常态化开展环资案件“回头看”,确保“补植”真正“复绿”。法院还通过“巡回审判+生态修复+普法宣传”三位一体模式,将庭审开到田间地头,用鲜活案例警示一方、教育一片。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采伐林木必须事先依法申请许可证,无论采伐自家还是他人林木,均应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达到数量较大标准,即可能构成犯罪,面临刑事处罚;主动修复生态、认罪认罚的,可在法律范围内获得从宽处理。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共同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绿色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