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调解成功。
2019年12月至次年1月,餐饮店主周某将添加了罂粟壳的牛骨萝卜汤提供给顾客食用,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周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自刑罚执行之日起三年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行业。十堰市检察院认为,周某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审理中,检察机关表示同意法庭调解,并提出调解的方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成达成调解协议,周某自愿承担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赔偿金并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在医用口罩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获取经济利益,曹某在新疆某处以1516元的价格购买了24包9400个河南省“飘安牌”一次性口罩,明知口罩存在质量问题,依然在其经营药房进行售卖,直至案发共销售该批次口罩1815个,非法获利1815元,剩余7585个该批次口罩未销售被依法扣押在案。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曹某犯销售不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对其作出刑事处罚。十堰市检察院认为,当事人曹某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审理中,该案亦当庭调解,曹某自愿承担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赔偿金并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由市中院副院长王汉立担任审判长,与二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协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食品药品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市中院敢于亮出司法利剑,通过司法审判有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同时,十堰中院首次以调解形式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丰富了公益诉讼的审判模式,更好发挥公益诉讼作用,运用司法手段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