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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贷款借钱给别人?小心惹上麻烦

发布时间:2025-04-10 14:42 来源:张湾法院 阅读:251

“当时我们关系可好了,为了帮她度过难关我才贷款帮她。现在她翻脸不认人,不还我钱,害我银行的欠款也无法还上,征信也受到影响,以后贷款买房、子女教育创业都有影响,我现在是真后悔啊。”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法官诉苦道。

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借贷纠纷案,以个人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又将钱款出借亲朋好友。那么,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受到法律保护?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案件详情。

案情回顾

李某和刘某是多年好友,刘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请求,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李某手头虽无闲钱,但碍于朋友情面,又被高额利息所诱惑,便决定向保险公司贷款。

2021 年 10 月 23 日及 11 月 16 日,李某先后从平安保险公司和大地保险公司分别贷款 125000 元、83000 元,共计 208000 元。借款当天,李某就将其中的 203000 元转账给了刘某。

起初,刘某还按照每月应偿还保险公司贷款的数额,向李某转款,用于李某偿还贷款。在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1 月期间,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支付(附言 “偿还贷款”),累计向李某还款 90676 元。

后来刘某因自身经济状况恶化,无力偿还剩余欠款 112324 元及利息。李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出借给刘某的203000元借款并非李某的自有资金,属于李某套取保险公司款项转借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双方关于该笔借款的合同无效,其产生的借款合同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均属无效。

考虑到被告刘某在借款前明知原告李某出借的资金并非其自有资金,且原告李某确实因向金融机构借款而承担了利息成本,因此,被告刘某应向原告李某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以避免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法院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双方在二审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于2025年5月1日之前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19150元;若刘某未按照前述约定的付款期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19150元,还应从2025年5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资金应当是出借人的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看似是 “仗义帮忙”,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民间借贷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借款人仅需返还借款本金,而出借人则需自行承担贷款利息。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还有可能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务必使用自己合法的自有资金。若通过银行、信贷公司、“花呗” 等信贷平台获取资金后再行出借,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存在极大的经济风险与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