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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二级工伤,无养老待遇,伤残津贴赔付20年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张学刚工伤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自胸口以下全部瘫痪,大小便失禁。工伤责任主体单位-湖北新鹏建筑有限公司未支付过一分钱,也未出面协商解决此事。经仲裁裁决和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决支付工伤待遇赔偿159万(含医疗费),新鹏公司不服,上诉到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此可见,停发伤残津贴的前提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待遇,满足双重条件才可以停发伤残津贴。上诉人新鹏公司没有给被上诉人张学刚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张学刚在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本无法退休更无法享受退休待遇,而这一切均是由于上诉人新鹏公司没有依法给张学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所导致的,过错在于上诉人新鹏公司,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完全应当将被上诉人张学刚应当获得的伤残津贴及护理费持续支付满20年为止。张学刚受工伤时55岁,身强力壮,身体素质较好,对于建筑工人来说,如果不是受了如此严重的伤残,正常工作几十年都没问题。 法院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审法院也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文件作出正确的判决,我方在提交的答辩状中也已明确观点。全国类似的案例不计其数,尤其是《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第37条明确指出:对于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法院可以参考国内的类似案例依法判决!而不能武断地认为是没有明确的法条支持,张学刚是达到退休年龄却没有养老待遇的特殊群体,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解决!所以请求支持张学刚的伤残津贴赔付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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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张海霞
发信时间:
2021/9/1 15:25:41
【信件回复】
经查,该案于2021年8月20日已经改判,感谢对法院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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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2/9/21 11:3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