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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十堰中院裁定(2022)鄂03执复79号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十堰中院(2022)鄂03执复79号不合理、合法、合规 我在2017年响应政府号召,从工作地上海返回湖北,参加国家光伏扶贫项目投资建设,在竹溪县、竹山县建设了几个项目,按照合同期限,十堰汇和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后简称被执行人)应该给付工程款,后续通过政府财政查明,对方转接了我司工程款。于是我司为了维权2018年底向其进行诉讼,一路经过竹溪法院、十堰中院乃至到高院(对方要求重审)终于在2019年10月份得到公正判决,并向竹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申请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早已转移资产,后续通过竹溪法院的努力,在2020年7月份查明被执行人有几个光伏电站,于是2021年竹溪法院在执行款项无果的情况下,准备评估、拍卖保全的光伏电站,在此期间没有任何一家公司提出异议,后续经过评估、两轮流拍,竹溪法院问我司是否接受以物抵债,我司考虑实在没办法,向竹溪法院申请了以物抵债,竹溪法院2022年1月18日给我下发了以物抵债裁定(2019)鄂0324执886号之十一,并当日生效,我于2022年3月份顺利的过户。 在执行期间,我母亲2019年重病因工程款无法顺利要回而无法得到医治去世,孩子在武汉没有钱上幼儿园,以为执行完毕,顺利过户了,可以返回武汉正常生活。 但是在2022年3月份突然出现一家内蒙古物资发电公司,申诉我司光伏电站为其承包建设,内蒙古物资发电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向竹山法院(光伏项目地为竹山县)进行保全并提起诉讼(2022)鄂0323财保2号,后续通过竹山法院查明,因光伏电站建设竣工为2017年6月30日,内蒙古物资发电公司没有在工程竣工完18月内,向十堰汇和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申要工程款或进行相应的诉讼,丧失了优先受偿权,于是内蒙古物资发电公司主动撤销保全、撤诉。 在2022年4月18日,我又接到竹溪法院通知,又有一家内蒙古智库电力科技责任有限公司向竹溪法院进行异议:我司以物抵债的两个光伏电站由其承包建设,向竹溪法院申请优先受偿权异议。但经过我司举证及竹溪法院调查,竹溪法院合理合法的驳回内蒙古智库电力的异议请求(2021)鄂0324执异14号。内蒙古智库电力公司被竹溪法院驳回异议请求后又向十堰中院进行复议,并同期在竹山法院立案,主张优先受偿权(严重违背司法程序)。 十堰中院根据内蒙古智库电力公司的复议,做出了非常不合理不合法的裁定(2022)鄂03执复79号,直接让律师,以及竹溪法院、竹山法院无法适从的裁定。 我司调查,内蒙古智库公司异议的光伏电站由两个公司建设,一部分是当地民工做了基础部分(对方也已承认),另外一部分为其建设,并且是2017年6月30日竣工发电(电力公司有正式验收报告),投入运营。异议的电站直至拍卖、物抵债裁定下发前都没有收到任何内蒙古智库电力科技责任有限的异议请求,所以竹溪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时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内蒙古智库电力科技责任有限公司在我司保全,准备拍卖电站后再和被执行人签订一份确权(优先受偿权)合同是无效合同(有转移被执行资产嫌疑),我司以物抵债裁定生效后,顺利过户再去异议我觉得与法不合。 期盼院长重视关注此案件,以求司法公正、公平、严谨。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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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张锋
发信时间:
2022/9/8 22:51:14
【信件回复】
感谢对法院工作的关注,你的诉求已经收悉,因你所涉案件正处理执行过程中,请你直接与承办人联系沟通,积极参与法院执行程序,应诉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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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2/9/19 17:41:12